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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免征,执行至2022年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延续至2027年底)。

一、概念解析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核心要点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年第1号)
  • 具名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应照章纳税
  • 执行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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