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与和解·历年真题精练
所属板块:中级会计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破产法律深入」相关知识点
真题:有权直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主体不包括? A.债务人 B.债权人 C.占出资额10%以上出资人(特定时) D.竞争对手
参考答案:D
解析:重整申请人限债务人、债权人及符合条件出资人,竞争对手无权申请,D正确。
二、巩固练习
请结合上述解析,自行演练同类题型,建立错题本并定期回顾易错点。
三、考点链接
《企业破产法》第70—106条(重整)、第95—106条(和解);《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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