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章节自测
所属板块:中级会计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同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行使?
参考答案:A
解析:符合代位权条件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要点回顾
-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
-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等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消灭
- 保全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 通则 合同的保全(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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