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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易错易混辨析

所属板块:中级会计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同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澄清

合同保全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易错提示

  •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
  •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等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消灭
  • 保全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保护债权人利益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推荐教材:《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
     • 《财务管理》同上
     • 《经济法》同上
  • 官方入口http://kjs.mof.gov.cn
  • 教材检索https://www.esp.com.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行使?

参考答案:A

解析:符合代位权条件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四、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 通则 合同的保全(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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