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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 中期计量原则与年度一致

三、条文释义

(一)基本要求(第二条至第四条)

中期财务报告涵盖中期(半年度、季度、月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二)中期计量(第五条至第九条)

中期会计计量采用与年度一致的会计政策;季节性、周期性收入费用在年末允许预计或待摊的,中期也应据此处理。

(三)中期报表内容(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中期报表项目较年度可适当简化,但重要性原则适用;中期附注可较年度简化。

(四)确认与披露(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中期发生交易按年度政策确认;但中期报表不要求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现金流量表。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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