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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 中期计量原则与年度一致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半年度、季度、月度)。中期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二)第三条(内容)

中期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附注可较年度简化,但重要事项应披露。

(三)确认计量(第五条至第八条)

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一致;中期资产减值、预计负债等应在中期处理(重要性);季节性收入费用不预计,实际发生确认;中期所得税按预计年有效税率估计。

(四)频率

企业按月、季或半年编报中期财务报告。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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