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财务报表列报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财务报表列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真实完整、重要性、可比性等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项目列示
三、条文释义
(一)基本要求(第二条至第七条)
报表应真实、完整,以持续经营为基础;项目单独列报原则,重要项目单独列示,性质或功能不同不得相互抵销。
(二)资产负债表(第八条至第十四条)
按流动性列报资产、负债;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项目。
(三)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利润表列示收入、费用、利润构成;现金流量表按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分类。
(四)附注与综合收益(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
附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等;综合收益包含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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