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通过,2004修正)
一、概念解析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核心要点
-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追索权」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何时可追索?
A: 到期被拒付或期前拒承兑、付款人失格等(第六十一条)。
Q2:向谁追索?
A: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任一或数人(第六十八条)。
Q3:追索金额?
A: 被拒付金额加利息及费用(第七十条)。
Q4:期限?
A: 须按期提示并通知,否则丧失前手追索(期限条款)。
Q5:再追索?
A: 被追索人清偿后可向其前手再追索(第六十八条)。
Q6:本页讲什么?
A: 票据法追索权专题(说明条款)。
Q7:拒绝证明?
A: 行使追索须提供拒绝证明(第七十条)。
Q8:追索顺序?
A: 可跳跃选择,无顺序限制(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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