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通过,2019修订)
一、概念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触发义务的应依法履行要约或披露程序。
二、核心要点
-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触发义务的应依法履行要约或披露程序。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收购方式(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二)权益披露(第六十三条)
通过交易持有已发行股份达5%的,应三日内报告并公告,期限内不得买卖;每变动5%重复披露。
(三)要约收购(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
持有达30%继续收购的,应发出全面要约;要约不得撤销,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不超六十日。
(四)收购完成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所持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