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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通过,2019修订)

一、概念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触发义务的应依法履行要约或披露程序。

二、核心要点

  •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触发义务的应依法履行要约或披露程序。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收购方式(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二)权益披露(第六十三条)

通过交易持有已发行股份达5%的,应三日内报告并公告,期限内不得买卖;每变动5%重复披露。

(三)要约收购(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

持有达30%继续收购的,应发出全面要约;要约不得撤销,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不超六十日。

(四)收购完成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所持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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