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资格·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资格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通过,2014修正)
一、概念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资格」是会计核算或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学习时应把握其适用范围、核心义务与监管要求。
二、核心要点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资格」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资格」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资格」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资格」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考试与注册(第七条至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向省级注协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注协应准予注册的情形,不符合的不予注册(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未满五年等)。
(二)执业条件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三)禁止注册情形
不予注册包括: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受刑事处罚(特定情形)未满规定年限;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未满;受吊销证书处罚未满等。
(四)撤销注册
已取得证书后如出现不符合条件情形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准予注册注协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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