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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监督·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监督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通过,1999修订,2017修正)

一、概念解析

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构成,共同保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核心要点

  • 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构成,共同保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监督」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监督」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监督」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监督」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单位内部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审批、执行、记录、保管的相互分离与制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审批人员职责权限应明确并相互分离。

(二)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依法公开。

(三)国家监督(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账、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核算合规等实施监督;审计、税务、人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

(四)配合检查义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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