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核算要求·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核算要求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通过,1999修订,2017修正)
一、概念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核算要求」是会计核算或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学习时应把握其适用范围、核心义务与监管要求。
二、核心要点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核算要求」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核算要求」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核算要求」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核算要求」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核算内容(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事项。
(二)会计年度与记账本位币(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可用外币,但编报报表应折算人民币。
(三)凭证账簿报告(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经济业务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按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账簿;账目须相符;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保证真实完整。
(四)会计记录文字(第二十二条)
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同时使用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