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3号(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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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18号随准则体系发布,2014年后陆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第23号准则对应的应用指南,提供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及操作指引。
二、核心要点
- 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 对准则重点难点提供操作性说明
- 企业执行具体准则的操作性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一)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是 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转移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转移,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 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转移,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 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 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 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 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 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转移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转移,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 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转移,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 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 88 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 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 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 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 所转移金融资产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 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 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 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 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 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 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 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 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 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且没有额外 条件对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 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 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 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致于可以 89 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 所转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一)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 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关损益: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 加: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 计损失,应为减项) 减: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 说明: 1.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 +新获得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 +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 -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其中, 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 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 2.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是 指所转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 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90 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 金融负债相互抵销。比如,企业将国债卖出后又承诺将以固定价格买 回,因卖出国债所收到的款项应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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