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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2号(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2号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18号随准则体系发布,2014年后陆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第12号准则对应的应用指南,提供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及操作指引。

二、核心要点

  • 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 对准则重点难点提供操作性说明
  • 企业执行具体准则的操作性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
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
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
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
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
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
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
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
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
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
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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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
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
资产交易金额为基础,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
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
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
理:
1.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
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
的成本。
2.
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
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投资收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
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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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
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
足冲减的,作为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抵减予以确认。
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抵债资
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的或有应付金额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涉及的或
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
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
认为预计负债。比如,债务重组协议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一定
期间内,其业绩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亏为盈、摆
脱财务困境等),则应向债权人额外支付一定金额,当债务人承担的
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
为预计负债。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后期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前期已确认
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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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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