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号(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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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18号随准则体系发布,2014年后陆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第2号准则对应的应用指南,提供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及操作指引。
二、核心要点
- 明确相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 对准则重点难点提供操作性说明
- 企业执行具体准则的操作性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第四条(三)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 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 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 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进行 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4 (一)投资损益的处理 1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 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 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 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 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 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 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在附注中应当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 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 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 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 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 准备收回,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处理: 5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 投资损失。 第三,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 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 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 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 者权益的其他变动额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股比例变 动但仍需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 位净资产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当 期投资损益。 四、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 (一)共同控制经营 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 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 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 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在共同 6 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 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等。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 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 2.确认所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费用及应享有共同控制 经营产生收入的份额。 (二)共同控制资产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有关的 资产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 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资产。每一合营方通过其所控制的资产份 额享有共同控制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相关的 产出并分担所发生费用的份额。比如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栋出租的房 屋,每一合营方均享有该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额并承担相应的费 用。对于共同控制资产,合营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共同控制资产的性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确认 本企业拥有该资产的份额。 2.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 或本企业直接承担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负债。 3.确认共同控制资产产生的收入中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4.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 以及本企业直接发生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费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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