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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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国务院令第728号发布,2020年9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应在30日内付款,最长不超过60日(第八条)。
- 大型企业付款期限应合理,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相关条款)。
-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账期(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适用本条例。
(二)第八条(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从交付之日起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最长不超60日。大型企业应按行业合理期限支付,不得违法拉长。
(三)第九条(检验期限)
合同约定检验或验收的,付款期限自检验或验收合格起算;拖延验收的视为合格。
(四)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待竣工验收决算、要求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变相延长付款;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强行要求)。
(五)第十五条(逾期利息)
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六)第十六条(保证金)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允许以保函替代。
(七)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
省级以上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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