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本法所称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二条)。
-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四条)。
-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十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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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04年8月28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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