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及解散清算,明确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条)。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
-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相关条款)。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GP无限连带
案情: 普通合伙企业欠债,财产不足清偿。分析: 依第三十九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结论: 合伙人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
案例2:LP以出资为限
案情: 有限合伙中LP仅出资未参与经营。分析: 依第七十九条,LP以认缴出资为限担责。结论: 不追索LP其他财产。
案例3:新合伙人入伙前债务
案情: 新合伙人入伙前合伙已负债。分析: 依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担无限连带。结论: 新合伙人一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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