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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1993),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由国务院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
  •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第四条、第七条)。
  •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相关条款)。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四级超率累进

案情: 房企转让项目,收入5000万,扣除项目4000万,增值额1000万(25%)。分析: 依第七条,增值额未超扣除50%部分税率30%。结论: 土增税=1000×30%=300万。

案例2:普通住宅免税

案情: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扣除20%。分析: 依第八条,未超20%免征。结论: 免征土地增值税。

案例3:预征清算

案情: 项目未竣工,已预售部分房款。分析: 依第九条,竣工前可预征,竣工后清算。结论: 先预征,竣工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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