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概念解析
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规范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的行政法规。
二、核心要点
-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七条)。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开具发票(第十九条)。
- 取得发票方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适用对象:各类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
- 不适用:财务费用收据、内部结算单据等非经营性收付款凭证不属本办法发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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