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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发布,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作出规范的部门规章。

二、核心要点

  •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第六条)。
  •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第十二条)。
  • 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单位、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签章等(第四十八条)。
  • 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第五十一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会计机构负责人要什么资格?

A: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二章)。

Q2:出纳能兼管稽核吗?

A: 不能。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内部牵制)。

Q3:原始凭证不合规怎么处理?

A: 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受理;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更正补充(第三章、第四章)。

Q4:没有条件设会计机构怎么办?

A: 可在有关机构中设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第二章)。

Q5:发现账实不符怎么办?

A: 查明原因,按国家规定处理;属违法收支的制止纠正,制止无效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第四章)。

Q6: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吗?

A: 适用。第二条明确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Q7: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要建哪些?

A: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岗位责任、账务处理、内部牵制、稽核、原始记录、定额、计量验收、财产清查、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等(第五章)。

Q8:错账更正有何要求?

A: 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但须注明原错误凭证信息;其他记账须附原始凭证(第三章)。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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