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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章节自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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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有权直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主体不包括? A.债务人 B.债权人 C.占出资额10%以上出资人(特定时) D.竞争对手

参考答案:D

解析:重整申请人限债务人、债权人及符合条件出资人,竞争对手无权申请,D正确。

二、要点回顾

  • 重整申请: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10%以上的出资人(破产受理后宣告前)可申请。
  •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分组表决(担保、职工、税款、普通债权组),各组合法通过+法院批准。
  • 和解: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认可后执行。
  •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符合条件,法院可强制批准。
  • 重整失败或和解协议未履行,转入破产清算。

三、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70—106条(重整)、第95—106条(和解);《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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