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典型例题解析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考点回顾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可通过破产财产受偿的债权,按清偿顺序分配。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委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
- 推荐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
• 《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同上 - 官方入口:https://www.cicpa.org.cn
- 教材检索:https://www.esp.com.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排在最优先的是? A.普通债权 B.税款 C.职工债权 D.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参考答案:D
解析: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随时清偿,之后依次为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债权,D正确。
二、解析要点
- 债权申报期限:法院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并发布公告,申报期30日—3个月。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时优先清偿,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 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 担保债权: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不依上述顺序。
- 未申报债权:在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分。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