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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与受理·章节自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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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原因的核心判断是? A.亏损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C.停产 D.被起诉

参考答案:B

解析:破产原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B正确。

二、要点回顾

  •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清算责任人(已解散未清算)可申请。
  • 受理期限:债权人申请,法院15日内裁定;债务人申请,15日内(可延至20日)。
  • 受理效力:债务人财产保全解除、个别清偿无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开始计算债权申报期限。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

三、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2、7—21条;《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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