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与受理·易错易混辨析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澄清
破产程序始于申请与受理;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启动破产程序并指定管理人,产生破产保全等效力。
二、易错提示
-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清算责任人(已解散未清算)可申请。
- 受理期限:债权人申请,法院15日内裁定;债务人申请,15日内(可延至20日)。
- 受理效力:债务人财产保全解除、个别清偿无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开始计算债权申报期限。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委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
- 推荐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
• 《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同上 - 官方入口:https://www.cicpa.org.cn
- 教材检索:https://www.esp.com.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原因的核心判断是? A.亏损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C.停产 D.被起诉
参考答案:B
解析:破产原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B正确。
四、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2、7—21条;《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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