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易错易混辨析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澄清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存在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二、易错提示
- 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权限内、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
- 无权代理:未授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生效,否则由行为人担责。
-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担责后可追偿。
- 代理终止:期限届满、事务完成、解除、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等。
-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担责,代理人连带责任。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委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
- 推荐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
• 《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同上 - 官方入口:https://www.cicpa.org.cn
- 教材检索:https://www.esp.com.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相对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无代理权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为? A.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C.法定代理 D.无效
参考答案:B
解析:符合表见代理构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且善意),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担责,B正确。
四、依据
《民法典》第161—175条(代理);《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