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返回

合同的担保·章节自测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同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民法典》视为? A.一般保证 B.连带责任保证 C.无效 D.由法院定

参考答案:A

解析:《民法典》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A正确。

二、要点回顾

  • 保证: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时由保证人担责。
  • 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索保证人。
  • 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民法典》新规,原为连带)。
  • 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届满6个月;约定不明为6个月(原2年已改)。
  • 物保与人保并存:约定优先;无约定,债务人自己物保先执行。

三、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章及物权编;《经济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合同的担保·高频考点速记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知识点精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