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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易错易混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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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同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澄清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不明确时按法定补充规则,并可适用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

二、易错提示

  •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原则(通知、协助、保密)。
  • 约定不明补充:协议补充→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法定(如价款按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 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可中止)。
  •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入库规则)。
  • 撤销权: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委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
  • 推荐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
     • 《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同上
  • 官方入口https://www.cicpa.org.cn
  • 教材检索https://www.esp.com.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恶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可行使?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撤销权

参考答案:B

解析: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可中止履行,属不安抗辩权,B正确。

四、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履行章(第509—542条);《经济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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