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章节自测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物权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根据《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为? A.登记 B.合同或遗嘱,自设立时生效 C.交付 D.公告
参考答案:B
解析:居住权依合同约定或遗嘱设立,自登记时设立(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题目若强调设立行为则基于合同或遗嘱,实践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通常表述为依合同/遗嘱并向登记机构登记设立。
二、要点回顾
-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立的他物权,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出让/划拨取得,可转让、互换、出资、抵押。
-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 居住权:依合同或遗嘱设立,原则上无偿、不得转让继承(2021《民法典》新增)。
- 地役权:为需役地便利而使用供役地,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三、依据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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