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章节自测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物权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未向登记机关登记,其效力是? A.无效 B.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需重签合同 D.自动归国家
参考答案:B
解析: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正确。
二、要点回顾
-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如房屋所有权转让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 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继承、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合法建造等,不需登记即生效(处分时仍需登记)。
-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 善意取得: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交付,受让人取得无权处分物所有权。
三、依据
《民法典》物权编第209、224、311条;《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