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比总结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主题: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民商法律深入」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变动以公示(交付或登记)为原则。
二、核心要点
- 物权种类: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
-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或交付的,取得物权。
-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登记设立(不动产)或合同生效设立(动产)。
-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留置并优先受偿。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205条—第4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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