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典型例题解析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主题: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民商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考点回顾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变动以公示(交付或登记)为原则。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
- 推荐教材:《税法(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税务出版社
• 《税法(二)》同上
• 《涉税服务实务》同上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同上
• 《财务与会计》同上 - 官方入口:https://www.cctaa.cn
- 教材检索:https://www.ctax.org.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 )发生效力。A. 交付 B. 登记 C. 占有 D. 公告
参考答案:B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解析要点
- 物权种类: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
-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或交付的,取得物权。
-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登记设立(不动产)或合同生效设立(动产)。
-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留置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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