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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思维导图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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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涉税服务实务》(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发票管理深入」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商事凭证也是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合规专票且用于应税项目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核心要点

  •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商事凭证也是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合规专票且用于应税项目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与适用情形,厘清其与相近概念的边界,避免实务中混淆。
  • 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认条件与计量(或处理)方法,能够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与核算。
  • 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务处理中的科目运用、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要求,以及与税务处理的衔接。
  • 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近期规定与常见命题规律,通过典型例题巩固计算与判断,做到举一反三。
  • 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易错点,尤其是特殊情形、豁免规定以及税会差异的处理。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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