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总额·知识点精讲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二) | 主题:税法(二)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企业所得税深入」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解析
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
二、核心要点
- 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
- 明确「收入总额」的概念与适用情形,厘清其与相近概念的边界,避免实务中混淆。
- 掌握「收入总额」的确认条件与计量(或处理)方法,能够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与核算。
- 熟悉「收入总额」在账务处理中的科目运用、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要求,以及与税务处理的衔接。
- 关注「收入总额」的近期规定与常见命题规律,通过典型例题巩固计算与判断,做到举一反三。
- 注意「收入总额」的常见易错点,尤其是特殊情形、豁免规定以及税会差异的处理。
三、政策/教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 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 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 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 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 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 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 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5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 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 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 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 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 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 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 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 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 方法计算确定。 6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 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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