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知识点精讲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二) | 主题:税法(二)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耕地占用税」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解析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农用地面积×适用税额;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按150%征收,按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地区税额。
二、核心要点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地区适用税额。
-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申报缴纳。
- 免征: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 农村居民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部分免征,超出部分减半。
三、政策/教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2条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个人 , 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 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 , 不缴纳耕地 占用税 。 本法所 称 耕 地 , 是 指 用 于 种 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 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 征收 , 应 纳 税 额 为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耕 地 面 积 ( 平方米 ) 乘以适用税额 。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 ( 一 ) 人 均 耕 地 不 超 过 一 亩 的 地 区 ( 以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 区 为 单 位 , 下 同 ), 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 ( 二 ) 人均耕 地 超 过 一 亩 但 不 超 过 二 亩 的 地 区 , 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 ( 三 ) 人均耕 地 超 过 二 亩 但 不 超 过 三 亩 的 地 区 , 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 ( 四 ) 人均 耕 地 超 过 三 亩 的 地 区 , 每 平 方 米 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 展等情况 , 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 , 报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 , 不 — 4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得低于本法所附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耕地占 用税平均税额表 》 规定的平均税额 。 第五条 在 人 均 耕 地 低 于 零 点 五 亩 的 地 区 ,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 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 但提高的 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 的百分之五十 。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 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 , 应当按照本法第 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 , 加 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 第七条 军事设施 、 学校 、 幼儿园 、 社会福 利机构 、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 免征耕地占用税 。 铁路线 路 、 公 路 线 路 、 飞 机 场 跑 道 、 停 机 坪 、 港口 、 航道 、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 减按每平 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 自用住宅 ,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 税 ; 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 , 新建自用住宅占 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 免征耕地占 用税 。 农村烈士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残疾军 人以及符合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件 的 农 村 居 民 , 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 免征耕地占 用税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可 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 , 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 、 第二款规 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 , 纳税人改变原占 地用途 , 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 的 , 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 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 者免税凭 证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发 放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 勘查临时占用耕地 , 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 地占用税 。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 起一年内依法复垦 , 恢复种植条件的 , 全额退还 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农田水 利用地 、 养殖水面 、 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 地建设建筑 物 、 构 筑 物 或 者 从 事 非 农 业 建 设 的 ,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 , 适用税额可以适 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 税额 , 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 具体 适用税额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 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 , 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 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 农业农村 、 水利 等相关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农 用 地 转 用 、 临时占地等信息 , 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 用税征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 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 可以 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 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 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 复核意见 。 — 5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 依照本 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 执行 。 第十五条 纳税人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第十六条 本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2007 年 12 月 1 日国务院公 布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平均税额 ( 元 / 平方米 )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 、 浙江 、 福建 、 广东 30 辽宁 、 湖北 、 湖南 25 河北 、 安徽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重庆 、 四川 22.5 广西 、 海南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20 山西 、 吉林 、 黑龙江 17.5 内蒙古 、 西藏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12.5 — 6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