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纳税人·对比总结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二) | 主题:税法(二)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契税」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契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的单位和个人。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买方、受赠人、交换差价支付方)。
- 转移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 以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均为纳税人。
-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021年契税法明确)。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1条、第2条(2021年9月1日施行)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第一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转 移 土 地 、 房屋权属 , 承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契 税 的 纳 税 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 、 房屋权属 , 是 指下列行为 : ( 一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 )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 包 括 出 售 、 赠 与 、 互换 ; ( 三 ) 房屋买卖 、 赠与 、 互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 不包括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以作价投 资 ( 入 股 )、 偿 还 债 务 、 划 转 、 奖 励等方式转移土地 、 房屋权属的 , 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征收契税 。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 报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 序对不同主体 、 不同地区 、 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 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出 售 , 房 屋 买 卖 , 为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包 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 、 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 价款 ; ( 二 ) 土地 使 用 权 互 换 、 房 屋 互 换 , 为 所 互 换的土地使用权 、 房屋价格的差额 ; ( 三 ) 土地 使 用 权 赠 与 、 房 屋 赠 与 以 及 其 他 — 5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4 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 、 房屋权属行为 , 为税务机 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 法核定的价格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 、 互换价格差额明显 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由税务机关依照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核定 。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 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免征契税 : ( 一 ) 国家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军 事单位承受土地 、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 教学 、 医 疗 、 科研 、 军事设施 ; ( 二 ) 非 营 利 性 的 学 校 、 医 疗 机 构 、 社 会 福 利机构承受土地 、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 教学 、 医 疗 、 科研 、 养老 、 救助 ; ( 三 ) 承 受 荒 山 、 荒 地 、 荒 滩 土 地 使 用 权 用 于农 、 林 、 牧 、 渔业生产 ; ( 四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 、 房屋权属 ; ( 五 ) 法定 继 承 人 通 过 继 承 承 受 土 地 、 房 屋 权属 ; ( 六 ) 依照法 律 规 定 应 当 予 以 免 税 的 外 国 驻 华使馆 、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 地 、 房屋权属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对 居民住房需求保障 、 企业改制重组 、 灾后重建等 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七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 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 一 ) 因土 地 、 房 屋 被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 征用 , 重新承受土地 、 房屋权属 ; ( 二 ) 因不 可 抗 力 灭 失 住 房 , 重 新 承 受 住 房 权属 。 前款规定的 免 征 或 者 减 征 契 税 的 具 体 办 法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 报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八条 纳 税 人 改 变 有 关 土 地 、 房 屋 的 用 途 , 或者 有 其 他 不 再 属 于 本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免 征 、 减征契税情形的 , 应当缴纳已经免征 、 减征 的税款 。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为纳税 人签订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 或者纳 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 凭证的当日 。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 、 房屋 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 , 税务机 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纳税人办理土地 、 房 屋权属 登 记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查 验 契 税 完 税 、 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 未按照规定缴纳 契税的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 、 房屋权 属登记 。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 、 房屋权属登记 前 , 权属转移合同 、 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 效 、 无效 、 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 , 纳税人可以向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应当 依法办理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 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 自然资源 、 住 房城乡建设 、 民政 、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 税务机 关 提 供 与 转 移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有 关 的 信 息 , 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 中知悉 的 纳 税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保 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 、 房屋所在地的税务 — 6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4 机关依照本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 》 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十五条 纳税人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997 年 7 月 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草 案)》的 说 明 ——— 2019 年 12 月 23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 税法 ( 草案 )》 作说明 。 1997 年 7 月 , 国 务 院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 《 暂行条例 》), 规 定在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转 移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 承受的单位 和 个 人 应 当 缴 纳 契 税 。 《 暂 行 条 例 》 施行以 来 , 契 税 运 行 平 稳 。 1997 年 至 2018 年 , 全国累计征收契税 42162.18 亿元 , 其中 2018 年 征收 5729.68 亿元 , 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 重要的财力保障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 推动 完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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