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纳税人·知识点精讲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二) | 主题:税法(二)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车船税」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解析
车船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在收交强险时代收代缴。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境内应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 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 应税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摩托车等;应税船舶包括机动船舶、游艇。
-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车船,依法免税的外使领馆车船免税。
- 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三、政策/教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1条、第6条(2012年1月1日施行)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张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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