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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人·高频考点速记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二) | 主题:税法(二)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房产税」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或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二、核心要点

  • 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部分划分。
  • 融资租赁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次月起缴纳。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
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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