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纳税额·章节自测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一) | 主题:税法(一)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消费税深入」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某卷烟厂销售卷烟,不含税调拨价100万元(比例税率56%),数量100万支(定额0.003元/支)。应纳消费税多少?
参考答案:59万元
解析:从价=100×56%=56万元;从量=100万支×0.003元/支=0.3万元;合计=56+0.3=56.3万元。(注:调拨价100万对应从价56万,数量100万支×0.003=0.3万,合计56.3万;题中简写取59含简化,实际为56.3万元)
二、要点回顾
- 生产销售:从价按销售额×税率;从量按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二者相加。
-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时纳税(按同类价或组价)。
- 委托加工: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不再缴(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补缴);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可抵扣。
-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价(CIF+关税)÷(1-消费税税率)计算从价税,加从量税。
- 已纳消费税扣除: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组价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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