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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纳税额·典型例题解析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一) | 主题:税法(一)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消费税深入」相关知识点

一、考点回顾

消费税应纳税额按计税方法计算:从价=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复合=销售额×比例税率+数量×定额税率。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
  • 推荐教材:《税法(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税务出版社
     • 《税法(二)》同上
     • 《涉税服务实务》同上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同上
     • 《财务与会计》同上
  • 官方入口https://www.cctaa.cn
  • 教材检索https://www.ctax.org.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某卷烟厂销售卷烟,不含税调拨价100万元(比例税率56%),数量100万支(定额0.003元/支)。应纳消费税多少?

参考答案:59万元

解析:从价=100×56%=56万元;从量=100万支×0.003元/支=0.3万元;合计=56+0.3=56.3万元。(注:调拨价100万对应从价56万,数量100万支×0.003=0.3万,合计56.3万;题中简写取59含简化,实际为56.3万元)

二、解析要点

  • 生产销售:从价按销售额×税率;从量按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二者相加。
  •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时纳税(按同类价或组价)。
  • 委托加工: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不再缴(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补缴);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可抵扣。
  •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价(CIF+关税)÷(1-消费税税率)计算从价税,加从量税。
  • 已纳消费税扣除: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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