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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章节自测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一) | 主题:税法(一)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可加计( )的扣除。A. 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5% B. 房地产开发成本10% C. 取得地价与开发成本之和的20% D. 销售收入5%

参考答案:C

解析: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二、要点回顾

  •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税金;加价扣除(房企按前两项之和20%)。
  • 开发费用:利息能分摊并提供证明的=(利息+(地价+开发成本)×5%以内);不能分摊的=(地价+开发成本)×10%以内。
  • 旧房及建筑物按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加取得地价及转让税金扣除。
  • 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评估价或同期同类价格核定。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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