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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安排的分类·速记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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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点梳理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分类取决于各方对资产、负债的权利义务享有方式。

二、核心要点

  • 共同经营:享有资产、承担负债
  • 合营企业:通过单独主体享有净资产
  • 分类影响会计处理方法
  • 需评估法律形式与合同安排
  • 可变权益不影响分类

三、依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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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营安排的认定、 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
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
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 下列特征:
(一)各参与方 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
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
单独控制该安排。
第三条  合营 安排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实施共
同控制。合营安排参与方 既包括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
与方(即合营方) ,也包括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
方。
第四条  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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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第五条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
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
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
响的活动。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
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
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六条  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
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
体控制该安排。
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当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
参与方组合 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
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 集体控制该安排的 参与方一致同意。
第七条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
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第八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 制。
第九条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
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 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
营安排。
第十条  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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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义务确定合营安排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评价时应
当考虑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条款等因素。
第十一条  未通过 单独主体 达成的合营安排 ,应当划分为
共同经营。
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
单独的法人主体 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 。
第十二条  通过单独主体 达成的合营安排 ,通常应当划分
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应 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一)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 相
关资产和负债 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
(二)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 相
关资产和负债 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
(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 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 相
关资产和负债 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 合营方享有与合营
安排相关的几乎所有产出,并且该安排中负债的清偿持续依赖
于合营方的支持。
不能仅凭 合营方对 合营安排提供债务担保 即将其视为 合
营方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合营方承担向合营安排支付认缴出
资义务 的,不视为合营方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
第十三条   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合营方在合营安排
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的,合营方应当对合营安
排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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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为完成不同活动而设立多项合营安排的
一个框架性协议,企业应当分别 确定各项合营安排的分类。
第三章  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 共同经营 中利益份额 相
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 其份额确认共同持
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 其份额确认共同承
担的负债;
(三)确认 出售 其享有的共同经营 产出 份额所产生的收
入;
(四)按 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 其份额确认共同经
营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 ( 该资产
构成业务的 除外) ,在该资产等由 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
应当仅确认 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 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
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 发生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等规定 的资产减值损失的, 合营方应当全额确
认该损失。
第十七条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 ( 该资产构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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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除外 ) ,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 应当仅确认 因
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 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 部分。购入
的资产 发生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规定
的资产减值损失的, 合营方应当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
失。
第十八条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 如果享
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应当按
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
当按照相关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
第四章  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
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进行会计处理 。
第二十条   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当根
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
(二)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进行会计
处理。
第五章  衔接规定
第二十一条   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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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其合营安排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分类。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 合营方应
当在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终止确认以前采用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
长期权益;同时根据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 采用 权益法核
算时使用的相关 信息,确认本企业在共同经营中的 利益份额 所
产生的各项资产 (包括商誉) 和负债,所确认 资产和负债的账
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 存在暂时性差异的, 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确认的各 项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
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
金额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 首先抵减与该投资相
关的商誉,仍有余额的,再 调增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
留存收益 ;
(二)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冲减比较财务报表最
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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