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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一、概念解析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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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3年2月16日 财税〔2013〕5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0:42: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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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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