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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优惠·增值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优惠·增值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优惠: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具体文号以官方发布为准)

一、概念解析

增值税是对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9%、6%三档税率。

二、核心要点

  • 增值税是对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9%、6%三档税率。
  • 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优惠·增值税」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优惠·增值税」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优惠·增值税」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优惠·增值税」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30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三、对总机构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附:目录含高新技术产业、科教研发产业、中医药产业、医药卫生产业、其他澳门品牌工业、文化会展商贸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八大类百余项产业项目,此处从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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