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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凭证(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凭证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扶贫捐赠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一、概念解析

「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凭证」是国家为调节经济、扶持特定领域或群体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或财政措施,具体内容与执行口径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核心要点

  • 明确「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凭证」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凭证」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凭证」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凭证」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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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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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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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2 17:09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发文日期:2019-04-02
状态:全文有效
为支援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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