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税收优惠·房产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体育场馆税收优惠·房产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体育场馆税收优惠: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具体文号以官方发布为准)
一、概念解析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从价1.2%)或租金收入(从租12%,个人出租住房4%)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二、核心要点
-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从价1.2%)或租金收入(从租12%,个人出租住房4%)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 明确「体育场馆税收优惠·房产税」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体育场馆税收优惠·房产税」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体育场馆税收优惠·房产税」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体育场馆税收优惠·房产税」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现将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五、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七、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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