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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起征点·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起征点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个人按次500元)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依据「增值税起征点提高」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范围(含规模、行业、地域、信用等级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齐备、申报口径正确、款项收付真实。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
  •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30万元
  • 延续至2027年底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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