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结转(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结转 | 类型:政策原文
一、概念解析
「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结转」是国家为调节经济、扶持特定领域或群体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或财政措施,具体内容与执行口径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核心要点
- 明确「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结转」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结转」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结转」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结转」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税〔2017〕7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资讯化部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7-09-06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资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资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资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资讯化部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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