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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备案·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备案 | 类型:适用条件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依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范围(含规模、行业、地域、信用等级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齐备、申报口径正确、款项收付真实。
  • 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
  • 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 须为符合条件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让
  •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税〔2010〕111号财税〔2015〕116号。。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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