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印花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印花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一、概念解析
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证券交易亦征印花税。
二、核心要点
- 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证券交易亦征印花税。
- 明确「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印花税」的政策内容与优惠方式(减免、加计、抵免、退税等)。
- 把握享受「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印花税」需满足的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间,避免错报或违规享受。
- 熟悉「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印花税」的申报与享受流程(自行申报享受或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注「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印花税」的近期延续与调整,以主管税务机关现行规定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微网志 高级搜索 搜索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首页 资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搜索 高级搜索 导航 首页 资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07 15:23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文日期:2023-09-28 状态:全文有效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资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